房屋收益离婚时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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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婷,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专长:民商诉讼事务、合同纠纷处理;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事务、破产重整与清算业务等。曾代理多起银行不良资产诉讼业务,参与多家破产企业重整与清算案件,现担任多家国有企业、政府机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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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女士与李某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了房屋一套,总价款为51万,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王女士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6万元钱进行了装修。2017年7月,李某将该房屋以105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婚后双方购买的家具及家电等在卖房时也一并留给了买房人,大约估价1万元,包含在105万元房价中。另外,王女士婚前有一套房屋,婚后一直用于出租,每年租金3万元。2018年5月,王女士提出离婚,并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认为应当分得李某出售婚后所购房屋的增值部分的一半。而李某认为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与王女士无关,王女士的租金收益应分自己一半。那么,婚后李某出售的该房屋的收益该如何分割呢?
律师分析:本案中,双方争议有两点,一是婚后李某出售房屋的增值部分如何分割?二是王女士婚前房屋的租金是否分割?
关于第一个问题,李某婚后出售的房屋,系李某用自己婚前房产所得资金购买,虽然该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购房款来源与于李某的婚前财产。从性质上讲,只是婚前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并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认定。该房屋卖给他人的增值部分,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该增值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应归李某个人所有。但是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家具家电,出售房屋时一并转让,总房款中的1万元家具家电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外,王女士用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6万元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应考虑该款项来源及房屋装修的折旧因素,由李某对王女士给予合理的补偿。
关于第二个问题,王女士婚前房屋收取的租金,性质属于经营性收入,依据婚姻法第十七的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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