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校外培训新规征民意,拟规定禁止聘用在职教师培训机构禁举办中小学学科竞赛
时报11月1日讯 (记者曹莫)近日,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截至11月11日。
根据相关标准,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不可以是国家机构,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在办学场地的选用上,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同时,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提供寄宿的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还应配备与寄宿学生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在师资方面,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任课教师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标准还对校外培训机构校长的学历和年龄等做出了要求,校长应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此外,面向中小学生所开展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值得一提的是,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同时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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