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育行政机关调整学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适龄儿童入学受阻咋依法维权?
【案例】
2018年秋季开学前,某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人口变化,将原属第二小学施教区的A街道调整到第三小学,这意味着通过购买学区房、取得让儿子入读该小学资格的林女士愿望落空。她想提起行政诉讼,有律师告诉她,法院不应受理。
【评析】
律师的观点错误。对于利害关系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诉讼,法院是应当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正因为某县教育主管部门单方调整学区的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A街道内的适龄儿童,不仅具体到他们的权益,而且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由于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具有可诉性,决定了林女士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对教育行政机关划分施教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
2018年7月,某地工业园区一所新建小学落成,县教育主管部门在参考民意测验基础上,综合各种因素,对施教区进行划分,刘先生的户籍所在地与之擦肩而过,其子不能在该校就读。刘先生提起行政诉讼,但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评析】
法院裁定无不当。法院受理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争议,而本案所涉的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处理具体人或事。举例说明二者区别:某地政府为留住人才,发布研究生可优先落户,因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即研究生都适用,属抽象行政行为;若只针对原本地户籍的研究生,则因针对特定少数人,即仅原本地户籍者才适用,属具体行政行为。与之对应,教育行政机关划分施教区当属前者。
对教育行政机关入学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
儿子已适龄、全家租住在D小学所在地招生区域,却没区域内户口,租住不满一年,郑女士之子被D小学拒之门外,教育行政机关作出认可D小学做法的决定。郑女士想提起诉讼,又不知法院是否受理。
【评析】
法院应当受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入学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请示》,作出的《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中,已经明确表明:“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教育行政机关随机派位就读,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
B小学招生区域内适龄儿童太多,无法满足所有人,而就近的C小学虚位以待,教育行政机关为避免矛盾,决定对希望到B小学就读的所有新生进行随机派位,凡排上位的进入B小学,反之进入C小学。王女士因女儿未能派上位进入B小学,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未予受理。
【评析】
法院之举无可厚非。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进一步重申,对不在此列的,即使已经立案,也应裁定驳回起诉。正因为教育行政机关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对适龄儿童就读进行分配,属于在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前提下,依据技术操作规范实施的统筹分配,而该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王女士的起诉不应受理。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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