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山东新闻> 正文

互联网+时代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的探析

山东法制报 2018-10-30 17:14 大字

一、互联网+时代的网络交易

自从上个世纪以来,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不仅仅实现从传统处理文字信息和传递信息向商业领域的根本性变革,还实现了网络全球化,使网络走进千家万户。与此同时,一种基于因特网的新型商业模式营运而生,这便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是指“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互联网媒体从事货物交易为中心的商业活动。”现阶段使用最广泛也是和消费者最密切相关的应该是企业对消费者(B2C)的交易模式,并且渐渐的,消费者对消费者(C2C)的交易模式也开始逐渐发展起来。本文主要针对企业对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模式进行着重讨论。

B2C 交易模式是以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进行交易的电子化零售模式,企业通过互联网网站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全方位的购物环境,消费者在这样的购物环境中进行选购并且通过网上支付或货到付款的方式进行商品的购买。

网络交易的特点:第一,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第二,网络交易的高风险性。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网络,各种网络信息都是由虚拟代码构成,其中必然存在着许多未知的风险,主要可能是:一、商家对商品信息的不实宣传;二、来源于交易后期的不确定因素;三、网络诈骗活动在网络交易中时有发生。第三,网络交易的多样性。

二、现阶段的法律问题

1.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证,无法获知真实信息

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是指“消费主体在消费过程中所享有的知悉其选择、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全部可知道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而现在的网络交易与传统的购物方式有很大的区别:网络中的虚假广告在各大网络购物交易平台中随处可见,其中不乏广告图片过于美化,广告词语夸张,劣质混合纤维的针织类服装被宣传成纯羊毛制品,国内小生产作坊的仿制商品被挂上大牌商品的挂牌,甚至被扣上原单商品或是进口商品的帽子。经营者企图利用这样的广告信息抓住消费者眼球,使得消费者误以为是广告上的就是实际信息从而进行购买,这是一种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公平交易权得不到保障,消费者权益备受伤害

公平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以相对平等的通常在消费性质的交易过程中获得相对对等的利益。现代互联网+时代网络经营者对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在某些程度上已经阻碍了对于公平交易权的实现。这种由网络经营者或第三方购物平台事先制定好合同和各项条款,使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虽然这些格式条款便捷了消费者在进行购买时的交易活动,但难免存在以下几个消极方面:第一,在合同的制定方面格式合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络消费者的自由,网络经营者对合同进行垄断,消费者没有协商的余地;第二,经营者在制定格式条款时,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目的,从而改变责任承担原则,如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等;第三,格式条款的制定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如规定对瑕疵标的物,消费者只能要求进行更换,并无解除合同或进行赔偿;第四,转移法定举证责任,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经营者往往在格式条款予以规定,消费者往往并不注意。又或者,在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方法上,经营者往往故意将不合理条款以细微文字书写或是放于不容易凸显的地方,一旦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消费者不能以合同缺少内容而寻求救济。

另一方面,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还体现在消费者接受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与价值相当,不得过分高于国家规定的物价标准,也不得严重偏离一般市场价格。网络购物中,经营者胡乱标价的行为十分严重,同样的商品在不同的店家标价并不相同,甚至相差很远;有些商家以此为契机大打价格战,吸引消费者购买。这样的竞争会大大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不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

3.个人信息泄露,消费者隐私权受到威胁

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俗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开放的互联网市场是一个可以反馈消费者购买情况的市场,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往往会对商品质量、店家服务、物流服务等进行评价,而商家往往会借助良好的评价对其他消费者进行宣传,虽然其各种评价对于其他购买者是一种参考,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于消费者隐私的泄露,在互联网交易中,消费者最容易受到个人资料的泄露和账户信息的泄露。

4.损害求偿权难以实现,侵权问题救济困难

消费者的损害求偿权是被互联网络交易中,受到损害的人身权或是财产权求得救济的权利。我国民法有关侵权的法条中也规定了在传统交易中,消费者受到人身权或是财产权的损害时,可以向商家追究侵权责任,并且如果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权受到损害,追究商家的侵权责任,要求进行损害赔偿。由于互联网的交易涉及范围广,所以消费者和网络经营者可能距离较远,在行使损害赔偿救济的权利时面临多重困难,许多消费者往往因为寻求救济权而奔波两地,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金;而又有许多消费者因为遭受网络黑客攻击等其他因素而造成损失,这样的情况下责任又由谁来承担;再有许多消费者在寻求救济时不知道应该以怎样的方式,应寻求多少赔偿才会适当。

三、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健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制度与体系

1、完善互联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立法

第一、确定网上支付风险责任承担机制,第二、统一规范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第三、规制网络广告真实性。

2、提高市场准入标准

现阶段我国网络交易市场较为自由,网络交易市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问题,因此,提高商城准入标准,将部分不合格的网络经营者拒之门外,从源头上清理掉不诚信的商家,是规范互联网交易环境的一个重要途径。

应该确立网络经营者工商登记制度,现阶段我国仅仅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经营者,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在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时,需要进行身份确认登记。根据我国《网络管理办法》的这条规定,一般自然人从事网络经营时无需进行工商登记,只需要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身份证、照片等身份信息。由此可见自然人进入网络市场较为宽松,因此,想要完善身份登记确认制度,尤其逐渐向工商登记制度过渡,可以更加完善网络交易时对经营者的信用度。

3、强化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督管理责任机制

要强化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机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严格执行经营者身份登记制度,保证商品的服务质量。在自然人想进入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需要提供其身份资料和一定额度的保证金,因此,自然人能否以真实身份进入互联网市场就全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把控,并且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纠纷的时候,消费者向第三方交易平台要求提供经营者身份信息而第三方不能及时提供时,消费者可向第三方交易平台追责。

第二、及时协调交易纠纷,确保双方交易安全。在经营者和消费者因交易产生纠纷不能自行解决时,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受到消费者反馈时,应及时介入纠纷协助解决。

4、建立网络经营者阳光信用体系

针对现阶段网络交易严重失信的问题,目前最有效的方法应该是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评价制度,对已经发生的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作出惩罚,对于破坏诚信经营的经营者记入诚信经营系统,对于多次表现不好的经营者会因为店铺信用过低而影响经营;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通过有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消费者可以参考这些机构作出的信用评价进行有选择的购买,我国较为中立、有权威的第三方评价主体可以是消费者协会,非营利机构和公益机构等,也可以是政府管理者发布,但仍需保证所依据的材料公正、客观,这样所作出的评价结果才会中立、有效。

(二)建立完善的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

良好的立法构建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事前保障,而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纠纷发生后寻求权利的救济则更为重要,从现阶段互联网+时代的现状来看,应该建立一个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机制,方能更好推进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1、建立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制度

我国网络交易纠纷在司法救济上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对消费者最不利的就算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交易纠纷的管辖制度,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网络纠纷由经营者住所地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这对于在交易中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非常不公平,在消费者遇到需要维权的问题进行诉讼时,这样的规定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和维权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不利于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2、建立高效的网络交易在线解决机制

法律诉讼纠纷解决程序虽然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耗时漫长并且繁琐,很多消费者在这样诉讼程序中不断放弃维权,可见有一个高效的维权程序可以更好的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截止到目前,各大第三方交易平台已经实行了相对比较系统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但是显然随着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这种仅仅依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在线解决通道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纠纷诉求,这就需要出现更多的第三方争议解决机构参与到网络交易纠纷的解决当中去。

随着我国网络交易机构的不断发展,我们应该开设网络交易的不同渠道来解决纠纷,通过司法、行政、民间三大途径,比如在法院成立简易网络纠纷解决法庭,工商行政部门,市场管理部门的网络交易纠纷解决机构,消费者协会的专门网络部门等。消费者可以选择其认为比较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样可以减轻各大第三方交易平台纠纷机构的压力,更可以完善我国消费者的诉讼维权制度,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更加便捷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学会在网络环境中保留证据

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知道在购物或消费时保留一定证据,但是在互联网+时代,怎样在网络时代的环境下进行司法取证,以及在平时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怎样保留证据,都是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

对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所能做到的,就是保留好所有购买的证据。在网络交易中,需要保留的往往是电子类的证据,可能是我们的购买记录,也可能是与客服的聊天记录,第三方交易平台往往会提醒消费者不要通过该网站之外的聊天软件和商家联系,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及时提取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另外,在用其他方式向店家购买商品时,应及时保存好与商家交流记录和转账付款的凭证,尽量不要在没有收到货的情况下直接将钱转给经营者。

结语

在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时代,想要推动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不仅仅需要各项立法保护,行政救济和其他第三方解决机制,更重要的是作为新时期的消费者,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修养,提高自己的警惕性,善于在消费中提高自己对于虚假信息的辨别能力,对于在购买商品时善于保留相关消费凭据,不仅能使得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更能防止其他消费者受到不法商家的欺骗。因此,维护好消费者自己的权益,同样需要我们积极主动提出自己的诉求,在面对不法商家时积极寻求解决问题并及时追偿,才能更有利于推动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逐步完善。

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  李杰

新闻推荐

7家企业列入 绿色工厂公示名单

本报10月29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王玉)近日,工信部将拟入选第三批绿色制造名单进行公示。其中,泰安市泰安康平纳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山东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