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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立法保障女职工98天产假痛经可休1至2天 哺乳期每天安排哺乳1小时

山东商报 2018-10-27 10:02 大字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李雨)女职工痛经可休息1至2天;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哺乳期每天有1小时哺乳时间……25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拟从女职工生理实际出发,对女职工怀孕、休产假、生理期保护等多项权益进行细化规定,从源头上确保女职工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孕期女职工将享受用人单位的保护。根据《征求意见稿》,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不满10周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10周不满16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16周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同时,女性哺乳期还将拥有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并且来回往返时间应该扣除。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时间。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此外,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在劳动时间内组织检查的,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有关单位在处理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事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4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登录山东省政府法制网“政务大厅-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在线提出意见;发送电子邮件:liuhuailin@shandong.cn;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关于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据了解,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省政府5件“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之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目的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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