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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假货 电商平台该负哪些责任

淄博晚报 2018-10-24 09:28 大字

有这样一些APP,经常促使亲朋好友在社交软件中发链接“求砍价”、“发红包”,软件使用量的上升带来的是人们更多的真实反馈,不少平台入驻商家或个人卖家销售假货。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如何维权,电商平台又该担负哪些责任呢?

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

郑渊洁发微博表示拼多多在卖盗版书,市场售价在300元以上的贝因美红爱+奶粉在拼多多上仅售7.5元,创维称近期在拼多多上出现大量假冒品牌的电视产品,“小米视界”、“三星试听”等大打擦边球的产品堂而皇之地销售……各种与假货有关的信息,让拼多多持续处于舆论漩涡。

那么作为电商平台,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律师介绍,在行政责任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在民事责任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平台的法律地位

电商平台又有自营和第三方平台之分,自营相当于卖家身份,需要承担产品销售者、服务者的责任;提供第三方平台,相当于中介,不承担销售者服务者的责任。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了界定,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在电商平台上,买卖双方都是平台上的注册会员,平台是为双方服务的。也就是说,平台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于买卖合同纠纷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某平台的《服务协议》规定,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是用户获取物品或服务信息、物色交易对象、就物品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及开展交易的场所。

商家在网上开设的店铺,虽然俗称“淘宝店铺”、“天猫店铺”,但他们都属于店家自己所有,是个人搭建的网站,只是通过网络平台这个途径或媒介与消费者交易。“从其他国家的立法来看,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三方责任的立法中,均存在一个显而易见的共性特点,即立法主旨以保护网络产业为主,对网络平台赔偿责任予以适当限定。”律师介绍,因为网络用户非常多,网络接入和传输的海量数据信息要求网络平台及时发现、制止侵权和违法行为,在技术上和经济上都是不可行的。目前美欧日韩等立法都没有要求平台承担一般性的审查义务,而是要求履行一个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承担过错的有限责任。

网络购物诉讼常识

律师介绍,消费者在网购中若要诉讼,首先要了解应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新《民诉法解释》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按照该条的规定,网购消费合同的履行地有约定履行地和法定履行地之分,约定履行地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为准,法定履行地则根据买卖合同标的之交付方式的不同,分别将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确定为法定履行地。

消费者若想要求退一赔三、赔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晚报记者商萍萍 通讯员牟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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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关注淄博综合广播FM89《法在身边》节目,每周五下午5:00-6:00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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