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解聘物业这条新规立得好
□钱夙伟
日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组织起草了《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企业违约无法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开发商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10月18日《齐鲁晚报》)
业主拥有对物业公司的“解聘权”,是现实的需要。近年来,不少小区物业管理不如人意。比如,因为管理不到位,无论卫生、治安,都有着诸多的问题。不少小区存在物业、业主关系僵化甚至引发冲突的局面。业主们付了物业费,未必能享受到物有所值的服务。小区的“脏、乱、差”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了城市的整体文明水平。
显然,与业主相比,物业公司一般处于强势的地位,不少物业公司一方面节省管理成本,一方面降低服务标准,这当然都要由业主买单,而对于业主的投诉,物业公司或爱理不理,或推诿扯皮,业主却并无制约的办法,这也使得物业管理的质量更差,陷入恶性循环。
在这种背景下,业主的“解聘权”对提高物业管理显然是一个有效的倒逼。当然,确保业主有效地行使监督物业、维护业主权益的职权,业委会首先应该健全组织架构,并有一定的经费支持,这需要有关方面发挥引导和主导的作用,把物业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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