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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2018-10-19 01:04 大字

特殊的夫妻婚后财产约定

半岛记者王一婷整理

嘉宾:林苗(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四川路社区法律顾问)

案件背景:朱红和刘海经人介绍认识,因为刘海离过一次婚,所以朱红顾虑较多。为了打消朱红的顾虑,刘海承诺说双方结婚后,就将自己婚前的房子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2015年6月,在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以后,两人签订了一份婚内协议,协议上约定“刘海婚前自己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刘海又担心,万一朱红以后不和自己过了,自己岂不是“人财两空”?所以刘海又要求在协议中加上了一条“如果朱红提出离婚,则本协议无效。”

结婚两个月后,朱红就发现刘海个性偏激,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2017年1月和10月,朱红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刘海表示,因结婚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分割房产。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诉讼双方约定涉案房产为共同财产,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杨某、刘某某婚后共同财产,法院依法予以分割。最后,法院判决:准予朱红与刘海离婚;涉案房产归刘海所有,刘海给付朱红该项财产分割款30万元。

律师解读: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

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刘海无相反证据证实朱红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对于《协议书》所附“朱红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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