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二、《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三、《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四、《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1996年6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1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的决定》修正)
五、《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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