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建立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 2020年党政机关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
□本报记者赵君刘一颖
“建立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将省、市、县各级党政机关的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10月11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公车编制实行动态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忠明介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体制从分级管理细化为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并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办法》提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公务用车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新设立及整建制调整或撤销单位的车辆编制,即时核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办法》明确,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公车不得登记在下属单位名下
《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王守波介绍,目前,共面向省直机关投放新能源汽车120辆,配套建成充电桩261个、在建充电桩40余个。“接下来,将出台《全省党政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确保到2020年,除特殊工作要求外,全省党政机关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记者了解到,山东省已组织实施省级107个参改部门单位1577辆取消车辆集中拍卖处置,平均溢价率为86.2%,效率和效益均处在全国领先水平。《办法》指出,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前款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公车使用管理情况
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办法》明确,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并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根据车辆状况,可以采取调剂、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在监督问责方面,《办法》指出,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还明确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公安交通、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职责,细化了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14种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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