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山东新闻> 正文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菏泽日报 2018-10-09 11:13 大字

本报讯(记者闫世存)9月26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2018年9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环保局法规科负责人表示,该《条例》围绕改善水环境质量,坚持突出地方特色,主要有以下亮点:一是重点突出。聚焦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四个重点工作领域。二是凝聚共识。《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城环委、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的专家提前介入,经反复调研、部门会签、网上征求意见、网上听证等活动,得到了立法咨询机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各界积极的响应,各方面纷纷建言献策、各抒己见,发挥了开门立法的巨大优势。三是责任明确。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新闻媒体六个方面的水污染防治职责明确具体,便于考核奖惩。四是制度创新。明确规定了生态红线、生态补偿、环境约谈、区域限批、河长制湖长制、事故应急、工业企业进园区、环境敏感脆弱区的特别保护等制度措施。这些制度紧密结合山东实际。五是处罚严厉。对该《条例》中规定的禁止性条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已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外,本《条例》全部规定了严格法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授权,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种类。

《条例》针对山东省淘汰污染环境、落后产能的需求,严格了管控规定。规定禁止新建淀粉、鱼粉和石材加工等小型严重水污染生产项目。对国家和省规定的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进而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区域限批制度,是遏制地方政府不顾水环境质量而盲目追求GDP的有效措施。约谈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预防和解决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的有效手段。”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将这两项制度确定下来,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黑臭水体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水环境问题,其成因复杂、治理难度大,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整治目标、责任主体和完成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并建立黑臭水体治理长效工作机制。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是饮用水污染防治的核心制度。《条例》本着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原则,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等其他废弃物,禁止从事餐饮旅游等。

新闻推荐

自备电厂须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 标准为每千瓦时0.1016元,未来标准将动态变化

□本报记者方垒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省物价局近日发布《关于降低一般...

山东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山东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