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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违规家长岂能“株连”学生

成都晚报 2018-10-09 08:13 大字

○史洪举(法官)

山东省菏泽市把家长骑超标电动车和孩子们在校的“道德品质分”挂钩,通过对学生扣分来向家长施加压力,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随意的“株连”。

毋庸置疑,有关部门有权力禁止超标电动车在相关路段行驶,但完全可以采取合法手段劝导、警告、惩戒。当然,现实中,上述整治手段可能起不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甚至根本无法改变一些固执的市民的出行方式。而以扣学生分来施加压力,往往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一般来说,绝大多数父母、祖父母都生怕耽搁学生学业,进而执行、顺从学校对于学生的相关要求。如果学生被扣分,排名靠后,来自老师和同学的压力必然会传导至家长那里,从而引起家长极大重视进而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但必须认识到,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对任何违规行为的惩戒必须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即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权限施加惩罚。否则就改变了人们对法律及自己行为的有效预判,有违法律尊严和严肃性,并可能引起人们恐慌,导致社会混乱。而“株连”他人是早已被现代社会所摈弃和禁止的惩戒手段,根本不该再成为整治某种违法现象的手段。

虽然从短期内看,以扣学生分向家长施加压力,可能起到较好的效果,但长远来看,这种做法根本不能让人口服心服。并且,以破坏规则的方式来惩戒违反规则者,不过是“以恶制恶”,最终既会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更会导致社会治理成本上升。尤其是,市民的超标电动车大多数是从正规渠道购置的,其也是超标电动车的受害者,不去整治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的商家,却拿消费者开刀,也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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