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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身份关系发生变化,保险金归谁? 嘉宾:孙晓平(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半岛都市报 2018-09-28 06:42 大字

半岛记者王一婷整理

■案例介绍

2010年王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定期寿险一份,保额60万元,指定受益人填写为配偶何某,2012年俩人离婚,后王某又与苏某再婚,王某一直没有变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2015年2月王某不幸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某没有留下子女,身故时父母均健在。

2015年4月,王某的前妻何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其保险金60万元,结果保险公司以何某已经与王某离婚,不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由拒赔。

■律师解析

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保险金应该支付给谁?

本案中,王某投保时填写配偶何某为其受益人,而王某死亡时已与何某离婚,但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没有做过变更,保险合同之外也没有其他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三项“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的规定,王某的该保险合同依法应视为未指定受益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四十二条规定,该情形下其60万元的保险金作为王某的遗产,由保险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对于何某的拒赔是合理的,该笔保险金应该有王某的父母和现配偶苏某三人平分。因该保险没有明确的指定受益人,如王某生前还欠有债务,该笔保险金应优先偿还债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随之而来的保险纠纷也越来越多,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当家庭发生变化时,一定注意及时变更受益人,否则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有可能实现不了投保人的愿望。

律师孙晓平为居民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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