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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正当防卫彰显惩恶扬善

安徽日报 2018-09-25 12:30 大字

■ 李晓群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 《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明确提出,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是公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权利,对于遏制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培育良好社会道德风尚有着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案件却是争议比较多的案件类型。从去年山东“于欢案”,到前不久江苏昆山的“于海明反杀案”,都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问题摆到了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面前。 “于欢案”一审认定是故意伤害,最终二审认定是防卫过当,由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于海明案以 “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定性,结果令人欣慰。但这两起舆论关注的案例,不同程度暴露出了正当防卫认定缺乏具体适用标准的问题。

在我国,正当防卫最早出现于1979年刑法中,“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997年修改刑法时,又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但由于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扰,造成司法机关裁定时标准难以统一,容易出现类案不同判的现象。有法学专家指出,一直以来,有些地方的司法人员在适用防卫制度时比较“保守”,司法认定往往以结果论,特别是在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亡人就认为是被害人,导致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对防卫者很不利,既让法律的公平正义打了折扣,也使得人们在面对不法侵害而防卫时增添更多顾虑。

此次,最高法表示将适时出台防卫过当认定标准的同时,明确提出“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可以预见,防卫过当认定标准的进一步细化,既可以让司法人员在实践中更加方便操作、合理适用,也可以让正当防卫者减少顾虑,从而更好地保护正当防卫者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统一细致标准,还可以有效规范刑事自由裁量权,确保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基本统一、裁判尺度基本相同、处理结果基本一致。标准细化更是一种价值取向,意味着正当防卫制度不仅是受害人自我保护的一种权利救济,也彰显了法律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价值取向,让公众与不法侵害斗争时更有底气。

值得注意的是,在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时,也要防止有人借防卫之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妥善处理鼓励正当防卫与防止滥用防卫权的关系,这是正当防卫司法政策制定应当妥当把握的一个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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