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啃老” 重点还在观念更新
庞岚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条例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之类的条款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不是首个,例如2014年公布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就曾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人经济资助的,老人可以拒绝。2017年公布的《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也曾规定,禁止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财物,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
父母把孩子养大成人不容易,孩子成年后本应孝敬老人,但是“啃老”现象如今却并不罕见。例如此前曾报道,一个29岁男子毕业后在家“啃老”7年,父母多次帮儿子找工作,却被儿子以“没意思”为由拒绝。无奈之下,父母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腾房,最后还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俗话说“清官难审家务事”,这其实指的是一种“中间状态”,比如撒娇耍赖地求父母出钱给自己买房,比如自己单位拖欠工资父母退休金却不低,所以在家赖着吃住……而父母虽然说不太乐意,却也拉不下脸来强硬拒绝,或者舍不得孩子出去吃苦。这种情况当然不在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之内,属于谁也“审不清”的家务事。
以这样的思路去看各地先后公布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就会明白:啃老也好,干预老年人婚恋自由也罢,如果矛盾上升到了需要法律介入的严重程度,其实都是有“上位法”进行约束的——婚姻法早就禁止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关于“侵犯财产罪”,刑法第五章更是有着详尽的规定。
所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提出老人有权拒绝啃老、不得干预老年人婚姻自由等,主要侧重在宣传、警示意义,其实是在提醒子女或许可以“撒娇”,但不能对父母“耍横”,强行侵犯其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在提醒老年人,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让不孝的子女予取予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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