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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哄抢者还须严法以待

四川法制报 2018-09-18 01:04 大字
舒锐

近日,山东德州一辆红色福田货车拉着一车桃子与一辆奥迪轿车相撞,货车车主受伤严重。民警到现场发现,有二十多名群众在抢桃子,现场一片狼藉。民警制止之后,还有十几个老太太依旧我行我素抢桃子,有大妈还情绪激动地质问民警“我犯法了吗?”事后,车主原本1万斤的桃子只收回不到三分之一。

我们每个人的意识里都隐藏着未被激发的暴力因子,一旦融入到混乱、无序群体之后,就容易被“法不责众”的氛围所感染,进而病毒式传染,由循规蹈矩、温文尔雅的个体组成冲动、疯狂乃至暴戾的群体。事实上,这些哄抢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当人们在哄抢中陷入集体无意识,而法律却没有有效、及时介入,则可能将事态升级,更可能在社会中产生破窗效应,让人们产生法律形同虚设的观感,引起恶性循环,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更纵容了法不责众社会心理,导致老百姓误认为可以不抢白不抢。或许正因此,大妈面对执法,竟然敢于怒怼民警“我犯法了吗?”

必须指出,面对哄抢者,法律必须硬起来,让他们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这一方面有待于执法者挺起腰杆。执法者必须意识到,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意味着责任,该用不用就是渎职,将使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置于累卵之境;另一方面,还有待受害者进行积极民事维权。实际上,这些哄抢者是共同侵权人,如果无法证明谁抢了多少,则应该就相关损失向受害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警方也有职责在执法过程督促赔偿或者促成调解。请作者与本报联系以奉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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