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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在离婚案中的处理

淄博晚报 2018-09-17 10:01 大字

案情简介:丈夫小张是个作家,虽然一直潜心创作但在双方结婚的前几年一直都没什么名气,也没什么阅读量,而妻子小李为了支持丈夫的理想,为了给丈夫提供好的创作环境,一直在外辛苦工作,赚钱养家。在此期间,丈夫创作了一部小说,多家投稿之后,终于获得伯乐欣赏,愿意巨资购买该书版权并出书。没想到就在此时,小张与另一个年轻女孩小吕飞速发展。小吕给小张出主意,在与小李离婚后再再与出版社签订协议,所得费用就不用与小李平分了。最终原配小李黯然离场。

律师解析: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所产生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一种智力成果权。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的第十七条第三项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分为实际取得和明确可以取得两部分,并且这两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不仅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作者的配偶无权在作者的著作中署名,也无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如果作者的手稿、字画、雕塑作品、设计稿等在离婚时还未出版或被采用,那么它就仅仅属于作者个人的精神财富,没有取得什么收益,不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因此也就不能请求分割,但是一旦知识产权取得收益,那么取得的收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事中的小张与出版社还未签订协议,既不是实际已经取得的收益,也不是明确即将取得的收益(出版社随时有可能反悔),小李也就不能就该小说的收益与小张分割。所以,配偶从事知识产权创作类工作时,在与其离婚过程中应注意取得知识产权报酬的节点。

梁霄律师

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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