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下班出事故工伤无法认定咋办
案情简介:刘某在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2017年12月的一天,刘某在下班途中,骑自行车与骑电动车的胡某相撞,刘某摔倒受伤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脚趾骨折。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2018年6月刘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7月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刘某事故伤害发生在下班途中,其事故责任交警部门无法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予认定工伤。
律师解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有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等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承担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而不是刘某举证证明自己承担事故的非主要责任,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人社局的结论显然证据不足,刘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于业清律师
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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