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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漏水致损失 承租人拒绝担责

沂蒙晚报 2018-09-07 12:10 大字

本报9月6日讯 (记者赵泽军)“房屋租赁期间出现漏水,给楼下住户造成损失,现在租户却不管了,这也太气人了。”6日,家住罗庄的李先生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据李先生介绍,他有一套闲置的房子。今年5月份,张先生想租该房。“小伙子是做销售的,看着挺实在,我就同意了。我们谈好价钱后,该小伙支付了半年的房租就搬了进来。房子是初次出租,我当时要求他要爱护里面的物品。”

没想到,三个月后的一天,李先生突然接到物业电话,称房子漏水流到屋外。“我赶紧给小伙子打电话,赶到现场一看,水龙头还在流水。水不但把整个屋子都泡了,把楼下也淹了。”李先生说,后经了解,原来张先生上班后,水龙头出现故障,水就流了出来。除了房屋地板受损外,水还沿着墙壁渗漏到了楼下邻居家中,“当时因为无法联系小伙,邻居第一时间联系了物业。物业联系上我,然后清理了积水。”

“虽然对积水进行了清理,水龙头进行了维修,但毕竟有水渗漏,楼下的邻居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我是房屋的所有人,可已将房屋出租。漏水也导致了自家屋内财产损失,我同样也是受害者。张先生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肯定是使用中未注意造成的,按理说他应该承担此责任,但他不同意担责,称跑水是水龙头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多次沟通后,他甚至拒接电话。这种租赁房屋漏水的,到底是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还是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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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是否承担责任得看承租人有无过错

对此,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出租人的修缮义务是建立在承租人无过错的前提下,也就是说,承租人故意损毁租赁物或者对租赁物损坏存有过错,不仅无权要求出租人进行修缮,反而有可能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解决本案的关键主要在于需要明确跑水的原因,如果是因为承租人张先生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不当造成的话,张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张先生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而是由于水龙头本身老化,年久失修,则李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赵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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