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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56条措施促进鲁台交流台胞购房就学与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

齐鲁晚报 2018-08-16 02:54 大字

本报济南8月15日讯(记者张玉岩)15日,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近日正式发布实施《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56条措施将支持与保障在鲁台资企业利益,促进鲁台之间的文化交流。

《措施》大力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资本参与推进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山东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山东海洋强省建设行动等重大战略规划实施,明确对重点优质台资项目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支持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支持办法,对经审核认定的新设台资企业区域总部和职能型总部,享受省财政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针对山东国有经济大省和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发展的实际,《措施》支持台湾民间资本与山东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支持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山东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多方面基础设施建设,力争让台企台商率先享受山东发展的红利。

省台办二级巡视员王清玉提到,此次《措施》出台的一大亮点就是突出同等待遇。《措施》进一步明确台胞在缴存使用公积金、购买自用住房、学生就学、参加职业资格考试、乘坐飞机动车、享受各类生活服务等方面与山东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特别是台胞子女入学、台企产品进出口过关、台胞就医等方面,将针对具体情况做出统筹安排。

在子女就学上,在鲁台湾同胞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地所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在山东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评“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技术能手等称号。在山东投资、就业的台胞及其家属在公共交通、景点门票、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优惠。在鲁就业期间,可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住房补贴,享受与山东居民同等政策。

在山东就业期间,可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住房租赁补贴,享受与山东居民同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山东省各市、县(市、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在山东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按照政策规定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首付比例、贷款申请、办理时限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台湾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与山东省内职工同等待遇,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大陆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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