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企业污染 政府买单”困局
各地举措
河南完善损害赔偿担责制度
河南省近日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了损害担责制度。
此次改革重点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担责制度。新规不仅拓展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还拓展了赔偿义务人的范围,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作为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新规还将应急处置费用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并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损失的界定。
河南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还介绍,此次改革方案的另一大亮点是将修复优先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优先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当受损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作为货币赔偿的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失赔偿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等。(摘自新华社)
山东五家机构取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
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各设区的市在改革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自2019年起,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送省环保厅汇总后报省委、省政府。”
“今年以来,山东省司法厅已经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目前广西省已有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取得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覆盖污染物性质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等5个专业,共有73名执业鉴定人从业,可满足当前广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需要,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技术保障。”(摘自中青网)
浙江首例赔偿磋商案赔款78万余元
近日,浙江省龙游县环保局与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就“绿益新公司回收的桶装废液运至龙游县域非法倾倒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达成协议。
这是今年5月24日《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后,浙江省达成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之间,绿益新公司将其接收的桶装废液等危险废物交由何某,非法倾倒总计约27.79吨危险废物。虽然当时法院已经以污染环境罪对上述被告单位、被告人依法判处了刑罚,但是,至2015年8月案发时,为及时消除污染隐患,龙游县环保局等单位代为处置现场遗留危险废物已共计支出处置费用55万余元,相关单位至今没有向涉案责任人追偿。
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据此,龙游县检察院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龙游县环保局等单位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应急处置费用,同时与县环保局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最终,绿益新公司全额承担垫付的应急处置费用555676.7元,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3万元,一次性支付给龙游县环保局赔偿款78万余元。(摘自《浙江日报》)
衡水七种情况追究赔偿责任
8月6日,《衡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通过审议并印发,这标志着衡水市成为河北全省首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设区市。
《方案》提出七种情况下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比如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的。五是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基本农田、国有防护林地、城市园林绿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一般农田1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国有森林、城市园林树木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摘自《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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