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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比你更懂你

淄博晚报 2018-08-13 10:26 大字

有网友称其通过某旅行网站订了常住的酒店房间,价格基本固定,偶然通过朋友账号查询发现价格低了80元;还有人称因为手机型号不同,视频网站的会员费也不同,价差在70元左右;更有人发现在某电影票平台订票时,新注册的账号比高级别账号更便宜。他们有个共同点,都遭遇了“大数据杀熟”,对此现象不少人调侃“最懂你的人伤你最深”。

“大数据杀熟”是价格歧视或欺诈吗?

百度百科给出的概念:大数据杀熟是指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的现象。网上给出的“大数据杀熟”违法的大致有:价格歧视、价格欺诈、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请律师来分析到底有没有违法,如果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律?

律师介绍,理论界认为所谓“价格歧视”就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地位。但目前来说很难从法律上找到认定大数据杀熟就是价格歧视的法律依据,即使认定为价格歧视,消费者也没法仅依据价格歧视主张赔偿损失。大数据杀熟是否构成价格欺诈,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不一定是价格有区别就一定是价格欺诈,但如果构成欺诈的话,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得三倍赔偿。

大数据杀熟存在的原因在于,消费者与商家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完全处于无知状态,认为自己获得的价格是公允的大众价格。互联网时代的“熟”,就是已经成为平台的忠实客户,这种“熟”是用户与平台之间通过服务建立起的信任。“如果存在大数据杀熟,最起码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证据证明违反了上述原则,消费者又有损失的话,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律师说。

大数据会侵犯哪些隐私?

普通人可以将大数据理解为多种海量信息被高科技的计算手段分析的过程和结果。人们离不开电子产品,只要使用就会有痕迹,这些痕迹就会作为大数据的组成部分。而在这样的大数据下,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如,当人们将个人的相关数据信息以“同意”的名义存储于服务提供商时,按照“隐私的合理期待标准”,这些数据信息本身能构成“隐私”吗?如果不能,是不是意味着服务提供商可以随便向第三人披露这些数据信息?当我们在公开的互联网上发布个人的生活碎片时,这些以数字形式存在的生活碎片不构成“隐私”,但将这些碎片进行整合分析得出来的个人相关数据信息是否也不构成“隐私”?当我们在特定目的下针对特定对象公开了个人信息后,第三人是否可以对此进行“人肉”,并将这些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完整化公开呢?

律师介绍,关于保护隐私的法律规定在民法总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广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但这些问题还需要在具体案例中进行具体分析。

热点案例剖析

23岁的李文星出生于山东德州的一个农村家庭,从东北大学毕业后通过互联网招聘平台“BOSS直聘”,拿到了一家名为“北京科蓝公司”的聘书。然而,家人和朋友发现,去公司“报到”后的李文星态度冷淡、频繁失联,很是反常。不久后,李文星的尸体在天津静海区被发现。警方发布消息称,“蝶贝蕾”传销组织成员陈某,利用手机和邮箱在“BOSS直聘”网上冒用“北京科蓝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之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了李文星进入传销组织。

那么“BOSS直聘”该承担什么责任?律师介绍,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平台有资质审查的责任,他们要审查在网上注册的用户和商品服务提供商必须是真实的,并且商品服务提供商和用户不能进行违法侵权行为,更不能进行犯罪行为。如果平台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或者明知商品服务提供者侵犯用户权利,网络平台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案中,一旦证实李文星受害确实跟平台上的招聘信息有关,而平台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则平台对于李文星的受骗就有难辞其咎的过错。如果相反,网站就不用承担李文星死亡的法律责任。(晚报记者商萍萍通讯员牟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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