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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执行案件都能执行省高院提醒:约四成执行案件“执行不能”,事前预判防风险

济南日报 2018-08-08 13:02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刘晓群)山东省法院的全部执行案件中,“执行不能”案件约占40%左右。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正确认识执行不能案件”新闻发布会,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风险自担意识。

董某诉董某生、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董某生、某化工有限公司共同偿还董某借款21万元。执行法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无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情况,仅有零星银行存款。经调查,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对外也不享有债权。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董某生拘留10日,并将两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董某生无工作单位,家庭困难,且申请人无法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案中,由于债权人风险意识不强,出借款项时未深入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未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财产,进入诉讼后亦未申请财产保全,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穷尽了所有执行手段,包括冻结银行账号、调查债权和工作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等后,仍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不能”。

“目前,就全省法院看,‘执行不能\’案件约占全部执行案件的40%左右。”省高院人士介绍,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所针对的主要是第一类案件,第二类案件即“执行不能”案件。

“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的是要通过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使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而‘执行不能\’案件并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该结果是债权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社会风险。”省高院人士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从事市场交易时,一定要树立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风险自担意识,在事前充分关注和预判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债权的各类风险点,慎重决策;要充分运用商业保险、财产担保等手段提前控制风险;出现风险后,也应及时采取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等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为实现自己的债权筑牢基础。否则,将承担相应的风险后果。

导致“执行不能”,虽然有历史背景、市场行情、社会诚信环境以及意外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但债权人自身的原因也不容忽视。

●风险意识不强。有些债权人未审慎地了解债务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未进行风险评估、不要求提供担保财产就草率地与之从事交易。●碍于情面。有些当事人双方关系要好、彼此了解,债权人不好意思提出担保要求,仅仅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就与之合作或者出借款项。

●在利益驱动下,抱有侥幸心理。比较典型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人,这些受害人明知投资风险很大,但是往往心存侥幸,一旦事发,其收回投资款的希望则很渺茫。●主张权利不及时。有些债权人不注重对债务人的后续跟踪管理,债务人已明显不具备还款能力,债台高筑,甚至人去楼空,但债权人对此仍不知晓,导致主张权利时,债务人的财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控制。●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债权人知道发生争议时诉至法院,却不懂得运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等措施来减少自己的损失。制图/胡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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