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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抢孩子 最受伤害的是孩子

淄博晚报 2018-08-06 12:23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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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男方)和刘某(女方)夫妻感情破裂,张某起诉到法院,夫妻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但是在对7岁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双方存在很大争议。张某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未经刘某同意,悄悄将孩子带回了其老家交由父母照顾,并不准刘某看望孩子。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在双方分居期间,孩子跟随张某共同生活,所以判决孩子由张某抚养,刘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应充分考虑孩子成长学习需要,祖父母虽能对孩子的抚育照料加以辅助,但始终不能替代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作用。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在未与刘某协商的情况下将婚生子送往老家,使其脱离父母的关爱,远离熟悉的成长环境,对于一个年幼的孩子来说,这样的改变对其健康情智的形成不利。因此改判由刘某抚养。

律师分析:近年来,随着离婚数量的不断攀升,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孩子抚养权争夺问题也屡见不鲜。夫妻双方两个大家庭甚至为了争夺孩子反目成仇、大动干戈。

在司法实践中,2岁以下抚养权一般会判给母亲,2至10岁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认定,法院一般看目前孩子实际由谁抚养,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确保孩子处于稳定的生活环境中,10岁以上会考虑孩子意见(目前8岁以上也可征求意见)。但是在长达数年的离婚诉讼期间,原本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为夺得孩子抚养权,便会想方设法将孩子带到自己身边,在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他们甚至采用暴力抢孩子的方式来达成目的。

在双方对抚养权争议较大的情况下,部分法院为便于执行,不得不认可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将孩子抢走而造成的实际抚养现状,并判决孩子由该方抚养。但是这种做法导致被剥夺亲权的一方长期处于与孩子无法联系的境地,孩子也处于极不稳定的生活环境中。

“抢孩子”不仅妨碍对方正当行使亲权,还极大地伤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在裁判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作为决定性因素,而不能过多考虑裁判时子女抚养权的实际归属;在裁判是否变更抚养权时,亦不能只根据抚养权的实际归属;对故意隐匿子女,阻碍探望权执行的,应当加大强制执行与惩罚的力度;对利用探望之际抢夺子女的,立即中止探望权利,责令其向权利人交付子女,并结合案情进行民事甚至刑事处罚。

无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谁对谁错,无论以什么方式结束这段婚姻,最受伤害的都是孩子。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关系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发展,因此孩子的利益是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

徐文丽律师

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专职律师近20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类案件。

电话:1395338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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