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我两万块就私了:山东男子敲诈勒索小偷未遂 被刑事拘留
本文原标题:《以案说法 | 被偷后反过来敲诈小偷,“互相伤害”的结果就是……》
导读:“人才”啊,被偷的他反过来还想敲诈小偷一笔,结果双双悲剧,俩人均被刑拘……案例回顾据媒体报道,近日,网约车司机刘某报警求助,称手机被乘客偷走,警方通过监控视频很快锁定了偷手机者王某。在外出差的王某接到警方的传唤后,主动联系了司机刘某称愿归还手机,但是刘某却有了别的心思……
刘某表示,“你要公了就公了,你要私了就把手机还给我,然后赔我两万块钱。然后这个事情就当没有发生过,我到派出所去撤案……”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数额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敲诈小偷也是犯罪!最终,警方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未遂,王某盗窃手机价值5000元以上,涉嫌盗窃罪,双方均被刑事拘留。对于案例中提到的“私了”,小编还有话说:司法具有程序性,有的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追求效率,或者说“怕麻烦”,会选择“私了”来解决纠纷。但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不能够“私了”!对于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而言,“私了”是双方之间约定的协议,双方达成合意,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此部分上它是有效的,但就免除侵害人的刑事责任部分而言,“私了”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私了”风险多多,签订“私了”协议需慎重,还是要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号jnsj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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