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涉嫌哪些违法
核心提示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通报了该市长清公安分局近期破获的一起套路贷涉恶犯罪团伙案。所谓“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低利息、无抵押、秒到账……看似简单的贷款条件,背后却是满满的套路:签阴阳合同、伪造银行流水、平账三步走,就能让借款人的债务滚雪球式翻几十倍,借几千元甚至被叠加到上百万元。近年来,套路贷”经常见诸报端,那么“套“路贷”与高利贷有哪些区别?套路贷”“ 是否涉嫌违法?涉嫌哪些违法?本期说法和您聊聊。
在校大学生中招
2018年1月以来,长清公安分局接到多起大学生因借贷被讨债引发的警情和举报,数名大学生受到放贷公司的催收侵害,有的大学生甚至不敢返校上学。
山东一高校大学生张某,从一家放贷公司借了9000元。在剩余3000元左右欠款未还时,因丢失银行卡导致还款逾期。没过几天,贷款公司表示,因为逾期,张某的欠款从3000元“滚”到7000元,多出的4000元是借款合同里规定的。
经警方调查,于某、齐某、刘某等人假借“齐鲁私贷”“齐鲁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通过网贷、微贷、校园广告、中介等途径招揽有需求的大学生借款,张某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
由于张某不能还款,借贷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便将张某带到长清,从第二家名为“齐鲁私贷”的公司,借得高利贷1.5万元,其中7402元用于偿还上家3000元借款,剩余7598元被刘某以各种费用名义扣留,另外每10天还息1500元,先息后本。张某在还了3000元之后因没有经济能力继续还款,又被刘某胁迫从第三家、第四家公司借款。其间,因张某还不上第三家的本金,遭到第三家催收人员殴打。
长清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田明介绍:“套路贷最大的特点是,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如借10万元,扣掉3万元相关费用,到手只有7万元,但得签10万元的借款合同。找贷款的人,一般急需用钱,大部分会对骗子言听计从,签下实际贷款额度和借条额度不一致的阴阳合同,甚至有人直接在空白处签名,也不看合同详细规定。”田明称,部分嫌疑人还会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借款人已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还有些借贷公司是串通好的。”济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艾峰训介绍,嫌疑人给受害者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放贷个人时,会扮演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即由另一家小贷公司偿还第一家公司的钱,借款人再签下更高额的欠款合同。其中还会重复第二步“伪造”银行流水的过程,“通过不断‘转单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让受害人的债额短期内几何式倍增。”
有的受害人还款日期临近时,套路贷公司往往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等为名直接“玩消失”,让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一过还款日期,放贷公司就主动联系受害人要求还款,以违约名义收取高额违约费用。“受害人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嫌疑人就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进行讨债。”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李友忠介绍,从破获的案件来看,嫌疑人到受害人的家里闹事,甚至非法拘禁受害人;有的嫌疑人还利用制造的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受害人或其亲属施压。
什么是套路贷犯罪
“套路贷及套路贷犯罪不是法律术语。司法实践中,与套路贷相关的犯罪统称为套路贷犯罪。”艾峰训介绍,依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贷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在法律上,套路贷不同于高利贷。”艾峰训介绍,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都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必须合力严打
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孙瑞玺介绍,依法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否则有关部门可依法采取一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孙瑞玺建议,除了底线控制,监管部门还应适当下放一定管理权限到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引导与制约。
针对套路贷案件特点,田明认为,在正确区分民间借贷与不法行为的前提下,全面清理、取缔存在的各类非法贷款公司,重点打击、快侦快破案值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套路贷案件;加强与检、法协作,研究打击以套路贷形式实施的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恶势力团伙的法律适用,依法从严惩处;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信息互通,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探索建立行业数据库和黑名单,铲除套路贷犯罪滋生土壤。
对于借款人,孙瑞玺提醒,一定要选择正规贷款机构直接借款,避免与各种资本掮客、项目掮客接触或通过他们向金融机构借款;拒绝在没有填写内容的空白合同或借款金额虚高的阴阳合同上签字,避免形成并非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在民间借贷的任何一个阶段,都要牢固树立“收款有收据”的意识,及时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对于付款后不提供相关收据的要求,应明确予以拒绝或者要求以银行转让的方式实现,并在转账时注明款项的用途。
·徐鹏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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