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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山东法制报 2018-07-30 17:19 大字

本报讯 7月 27 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审议通过的《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修订意义及亮点内容进行说明。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将于 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化无线电领域辐射污染管控,加强了对人民群众健康的保护力度;围绕无线电安全设置法律“雷区”,深化打击“黑广播”“伪基站”等违法行为。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表示,《条例》的修订既保证了与上位法协调统一,又结合本省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在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管理、电波秩序维护等方面有诸多制度创新。

石晓说,电磁辐射污染是目前公众关注度比较高的敏感问题。《条例》在修订过程中进一步回应群众关切,结合《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第二十四条增加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防止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的内容,加强了对人民群众健康的保护力度。

针对“十三五”以来各领域无线电干扰层出不穷、利用无线电技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的现状,此次修订的《条例》围绕无线电安全设置了法律“雷区”。《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航天、航空、航海、铁路以及抢险救灾等无线电专用频率应当予以重点保护,其他发射、辐射无线电波的设备对其造成有害干扰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行政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予以制止”的内容。《条例》在第二十六条作出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为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条例》在法律责任中加大了处罚力度,进一步压缩了“黑广播”“伪基站”等非法电台的生存空间。

郭延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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