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一条例”实施尚存五大问题 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山东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
□本报记者赵君
6月下旬至7月上旬,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山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
根据报告,山东省未成年人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2017年全省违法犯罪未成年人13517人,比2016年下降了4.82%,涉及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案件逐年减少,形势总体可控。
报告指出了“一法一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五大问题。
“一法一条例”普法宣传和依法履职不够到位。有的地方认为预防工作是软任务、软指标,难出政绩,领导力量、领导精力投入不够,依法履行统筹协调职能不够有力,听取汇报、研究问题、部署工作不够经常化、制度化,督促检查流于形式。全省仅有8个市按规定制定了预防工作总体规划或年度计划,尚有9个市没有制定具体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有些地方不重视宣传媒体在预防工作中的作用,对“一法一条例”宣传力度不够,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普及不够广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单一,效果不明显。还有一些地方未成年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专业人员欠缺。虽然各级财政将预防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但省、市、县三级工作经费普遍不足,乡镇(社区)工作经费拨付更是困难。
各成员单位尚没有形成整体合力。一是组织协调作用发挥不充分,虽然各级综治部门均设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专项组,但开展预防工作的组织协调力度不够,成员单位之间缺乏沟通配合,存在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现象。二是学校、家庭、社区之间工作衔接不紧密,失去家庭监护、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成为学校、家庭、社会“三不管”人员。据统计,2017年全省闲散青少年近4.3万名,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群体。三是对少数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缺乏必要的帮扶救济,一些流浪乞讨和经济困难家庭的未成年人,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救助,长期被社会边缘化,容易产生不良心理,易受社会不法人员胁迫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四是司法机关与家庭、社区、专门学校之间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帮教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目前山东省还没有规范标准的专门学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普遍缺乏,矫正的内容、方式、效果等没有统一标准。
学校法治教育存在短板弱项。一是法治课程设置不规范,由于国家教育部没有将法治课作为独立课程列入教学大纲,各地学校法治教育千差万别,法治教育课时少,法治教材不统一,专业法治课老师普遍缺乏,法治教育方式方法单一。二是普遍缺乏专业心理疏导教师,对一些成绩差、有心理问题的学生不能及时发现并跟进干预,往往一味说教,使得学生的心理问题长期得不到疏导;有的学校热衷追求学校荣誉和升学率,往往劝退或者开除问题学生,造成这些学生流向社会,形成较大隐患。三是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现象还没有彻底根除。
部分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失当。有的家长法治、道德素养不高,子女教育存在“溺爱型”“打骂型”“误导型”等错误方式,使子女容易产生自私、偏执、狭隘、极端、暴力等心理性格,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健康,甚至诱发犯罪。一些家庭由于父母外出打工、犯罪服刑或者出现变故等原因,对子女监护不到位或丧失监护能力,导致他们在成长期缺乏必要的家庭关爱,产生这样那样问题。
社会环境整治工作不够彻底。一是网络环境监管存有盲区,有的网络娱乐经营商唯利是图,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直播平台、小视频等,非法传播暴力、色情、赌博等有害信息,严重毒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相关部门管控查处力度不够。二是学校周边治安秩序防控不到位,有的网吧、歌舞厅、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仍存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现象,有的地方对问题未成年人聚集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管控,容易形成不良团伙。三是公益性文化娱乐活动和基础设施不够,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形式单一。
针对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建议:加强组织领导,构建齐抓共管的社会大格局;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形成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教育体系;强化综合治理,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提升罪错未成年人矫治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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