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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生效时间从何时起算

淄博晚报 2018-07-28 12:50 大字

★法律讲堂

案情简介:王某到顾某个体经营的大王冰柜厂从事弯钢板工作,在操作机器时不慎受伤,导致左手中指、环指、食指离断、小指骨折。经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7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没有达成和解,王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20万元。审理过程中,在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理解上,王某及用人单位存在争议。王某认为,虽然其于2015年*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合同,但仲裁委开庭和裁决时间是2016年*月,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应采裁决解除主义,即自仲裁机构裁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因此,“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应理解为2016年*月,并应以2015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和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顾某对王某的观点表示反对,认为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应采通知解除主义,即自仲裁委在向用人单位送达仲裁申请书时劳动合同解除,因此,“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理解为2015年*月,应以2014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和支付王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师分析:在计算王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时,《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应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裁判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之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如果当事人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属于当事人自行行使解除权后向法院提起的确认之诉。”(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页)。意即劳动者以仲裁申请书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已行使解除权,仲裁机构的职责就是确认解除的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中,王某于2015年*月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月该委已将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用人单位,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理解为2014年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仲裁机构应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当予以采信。

张景远律师

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07062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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