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将“阳光化”采购
□记者付玉婷报道
本报济南7月24日讯打造“阳光国企”是《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提出的一项重点任务。记者今天从省国资委了解到,《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出台,并将于8月10日起正式施行。今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权属企业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将依托省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实行全程留痕交易,确保采购过程公正透明。
采购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但也是问题多发领域,易形成内外串通、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目前山东省部分省属企业集团层面的采购制度不完善、管控能力有待提升;招标采购信息系统不完备,有的尚未建立;也有的招标采购系统公开渠道窄,外部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参照《暂行办法》,“阳光采购”要求依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硬件设施、软件系统和人才队伍优势,搭建省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实时发布省属企业采购信息,受托办理省属企业的委托业务,为省属企业采购提供电子化、信息化、智能化平台服务。
省属企业需根据《暂行办法》要求,健全完善阳光采购制度体系、理顺管理流程、实现采购信息系统与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据了解,目前各省属企业均建立完善了招投标等相关的阳光采购制度,明确了阳光采购的全面预算管理,单位采购的信息化平台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省属企业的阳光采购规范化制度管理体系初步形成。采购服务平台信息系统也已基本建设完备,初步实现了“平台-企业”采购系统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一方面利于积聚资源,另一方面强化了外部监督。”省国资委副主任樊军指出,《暂行办法》作为全国省级国资监管系统出台的首个阳光采购规范性文件,也是助推省属企业新旧动能转换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利用服务平台资源积聚的优势,省属企业可面向社会优质资源开展竞争性采购,不仅能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还将形成采购方与供应方在新产品开发与应用上的良性互动。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服务平台已开展了20户省属企业的30余个委托进场采购项目,采购总额达10495万元,平均节约采购成本达7%以上。
《暂行办法》明确,省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情况将被纳入省国资委监管的重要内容。企业采购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办法规定,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商业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属企业出具认定结果,服务平台将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五年内不得参加省属企业采购活动直至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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