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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公告

山东法制报 2018-07-17 18:57 大字

张 振 克 ( 身 份 证 号 :220702198410270213),该职工未办理请假手续已经旷工数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以及员工手册第四章 4.6.6规定“连续旷工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达7天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辞退”,现公司决定自2018年3月1 日起与张振克同志解除劳动关系,请于本公告刊登后三十日之内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特此公告!

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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