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民、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并轨 最高上浮20%
即日起,居民用气“批发价”将面临调整。日前,山东省物价局下发通知,决定将天然气城市门站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实行基准门站价格管理,最高可上浮20%,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
通知称,城市门站价格不再区分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统一按照国家公布山东省省界天然气门站价格加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明确各城市门站价格。居民、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并轨后,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与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一致,实行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
通知要求,方案实施时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对于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千立方米350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同时,将各环节天然气价格结算的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通知提出,此次理顺居民用气价格可结合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降低一档气销售价格调整幅度,更好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2018年如需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终端销售价格的监管,严格按照天然气价格联动政策核算、发布联动价格。各燃气经营企业应积极报送天然气价格联动数据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测算审核,达到和符合联动政策要求的,可及时实施联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企业不得随意联动价格。
居民用气直接涉及群众生活,对城镇居民家庭,每户每月基本生活用气20立方米左右,按最大调价幅度每立方米0.35元测算,每月增支 7 元左右。若相应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可能对居民生活产生一定影响。为此,通知提出,按照国家要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的,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由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等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据《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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