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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和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并轨方案实施一年后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允许上浮

济南日报 2018-07-14 11:44 大字

本报7月13日讯(记者 卢虹)即日起,居民用气“批发价”将面临调整。今天,省物价局下发通知,决定将天然气城市门站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实行基准门站价格管理,最高可上浮20%,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

通知称,城市门站价格不再区分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统一按照国家公布山东省省界天然气门站价格加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明确各城市门站价格。居民、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并轨后,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与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一致,实行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

通知要求,方案实施时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对于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千立方米350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同时,将各环节天然气价格结算的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通知提出,此次理顺居民用气价格可结合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降低一档气销售价格调整幅度,更好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2018年如需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终端销售价格的监管,严格按照天然气价格联动政策核算、发布联动价格。各燃气经营企业应积极报送天然气价格联动数据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测算审核,达到和符合联动政策要求的,可及时实施联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企业不得随意联动价格。

居民用气直接涉及群众生活,对城镇居民家庭,每户每月基本生活用气20立方米左右,按最大调价幅度每立方米0.35元测算,每月增支7元左右。若相应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可能对居民生活产生一定影响。为此,通知提出,按照国家要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的,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由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等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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