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水淹谁之过,且听法院如何说
半岛全媒体记者张海玉整理
案例:某小区供热设施为大循环系统已供热多年,2015年9月15日,供热单位进行充水试压,9月16日,因卫生间暖气片连接管道处锈蚀,造成1203户暖气设施漏水。水淹导致1103户、1003户遭受水淹,该两户分别将1203户和供热单位列为被告,于2015年12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法院接受诉讼,于2016年8月份开庭审理,最终法院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供热单位不是漏水事件的侵权人,因此不承担本次赔偿责任,判决由1203户赔偿楼下两户居民的损失。
解说:《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两者都从法律角度明确规定了居民对供热设施负责的范围和承担的义务,本案就是因为1203户居民对室内供热设施管理维护不当,对老化设施未及时更新,最终造成水淹。青岛市从集中供热至今已有几十年了,随着供热年限的增加,早期供热用户家中供热设施存在严重锈蚀老化现象,一旦破裂会造成家中“水漫金山”,不仅自家财产遭到损失,同时也给楼下邻居带来损失,引发了一系列矛盾纠纷。因此,广大居民用户要经常性对家中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对老化设施及时进行更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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