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山东新闻> 正文

山东省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

烟台日报 2018-07-10 08:27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徐睿)近日,市物价局向各县市区物价部门转发了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的通知》,并结合烟台市实际情况,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对烟台市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提出相关意见。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的《通知》和旧版收费标准相比,平板车收费标准由原“1500元/车·次”调整为“一、二类车按拖车收费标准执行,三类车1000元/车·次,四类车1200元/车·次,五类车1500元/车·次”。车辆(货物)停车看护费用中,空车看护费用由原“20元/车·天”调整为“30元/车·天”,载有货物车辆(包括货物)看护费用由原“30元/车·天”调整为“35元/车·天”。吊车使用费用对五类车进行了调整,由原“2100元/车·次”调整为“2500元/车·次”;其它费用没有变化。

对于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局的《通知》,市物价局要求各县市区物价部门予以执行,并提出了相关意见: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对象是指在全市普通道路范围内因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行驶的车辆。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参照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停车看护费(空车)执行当地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各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在实施救援服务时,应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当事人重伤或死亡等特殊情况除外),服务协议应当载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被救援车型、拖移地点、拖移里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并向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及税务票据。各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监督。

新闻推荐

怎样才能“让群众少跑腿”

——聚焦公共服务办理“烦心事儿”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等问题,国办近日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

山东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山东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