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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五类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烟台晚报 2018-07-10 08:03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徐睿)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部要求,以及《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市物价局出台了完善烟台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等有关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试行。

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自今年7月1日起,根据国家省现行政策规定,只对下列五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二是实施停车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三是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单位配套的停车场;四是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的停车场;五是政府投资建设的景区配套的停车场。

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群团组织等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其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主确定。

根据停车场的公益属性和停车场配套功能特点,制定了更加适合停车场配套功能的停车收费标准。机场、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近年来,随着市区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特别是芝罘区、莱山区到处存在停车难的问题。市物价局取消了划区制定收费标准的做法,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执行同一个收费标准。即:小(中)型机动车1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20元,夜间收费额最高不超过5元;大型机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的两倍计费;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减半计费。计时收费时段,白天指当日7时至20时(含),夜间指20时至次日7时(含)。跨时段停车的,按白天夜间分别累计计费。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包月或长期停放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内由双方协商约定。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群团组织等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所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市区机动车停放免费政策继续保持不变。根据规定,一是在各类停车场停放的军警、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肢体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免收停车费;二是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以上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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