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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这些单位和个人需缴纳水资源税

烟台晚报 2018-07-06 11:43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高少帅通讯员宁纹嘉曹源)昨日,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传来消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所以符合条件的水资源纳税人,无论是否持有取水许可证,都应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对新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户首次核定取用水量时,要从2017年12月1日起核定其用水量。自2018年7月1日起无证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税务部门将按3倍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重在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日常生活注意节约用水,养成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做保护水资源的小卫士,为建设绿色生态莱山出力。

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况有哪些?按照《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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