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百余万,周俊举获刑三年半 山东留置第一案宣判,被告服判未上诉
本报济南7月4日讯(记者马云云崔岩通讯员桑丽)7月4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消息,近日,由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菏泽职业学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周俊举受贿一案获法院一审判决。该案是菏泽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案,也是山东省留置第一案。
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中秋节前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周俊举利用担任菏泽职业学院筹建办工程部主任、工程一部主任、党委委员、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过其妻先后多次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俊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牡丹区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俊举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周俊举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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