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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发布通告加强城区犬只管理

滕州日报 2018-07-04 12:48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李卉)为规范饲养犬只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日前,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发布《关于加强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通告》指出,犬只由综合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共同组建犬只整治工作队,规范城区养犬行为,抓捕城区野犬、狂犬、流浪犬,查处违规养犬行为,强化犬只管理;对违反《通告》中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通告》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由成年人牵领(无人牵领的犬只,视为无主犬)并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商场、商业街、饭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交车(导盲犬除外),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应征得驾驶人同意,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电梯乘坐高峰时间;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及时有效制止犬只吠叫或攻击行为,防止出现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定期携犬只到市畜牧兽医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通告》要求,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之内,市民应当自行处置饲养的不符合条件的大型犬、烈性犬;养犬人发现犬只出现疑似患狂犬病症状的,应及时向卫生、畜牧兽医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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