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记者齐静报道
本报济南6月28日讯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古树名木概念及分级认定、保护措施及所需经费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列明了禁止损害古树名木的具体行为。
《办法》要求,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力量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从多方面筹措保护经费,保障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办法》对破坏古树名木的各类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办法》中,为何没有明确“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这一严重损害行为的处罚规定?对此,省林业厅副厅长马福义介绍,《办法》提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根据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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