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给古树名木划定“保护红线”砍伐一级古树最少罚款10万元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记者28日从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林业厅副厅长马福义介绍,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行为,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二级巡视员孙成文介绍,所称古树,是指原始生长的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对于树木级别则采用三级分类认定:对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对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对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本报记者 范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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