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二章 政府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二)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设施、消防宣传教育等需要;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七)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考核;
(八)按照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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