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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侮辱英烈,被判公开赔礼道歉

齐鲁晚报 2018-06-27 08:33 大字

6月26日,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山东省首例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以来,山东省判决的首例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本报记者崔岩马云云

钟建军

检察机关不主张和解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近期,徐某在微博恶意辱骂北京通州火灾中牺牲的消防战士一事,造成不良影响,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5月21日,经山东省检察院批准,烟台市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徐某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烈士名誉。法院于5月22日受理该案。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被告徐某围绕公益诉讼主体、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程度等一系列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辩论。

庭审中,徐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对自己发表不实侮辱言论深感后悔,表示接受审判结果,愿意公开发表道歉信并希望以此获得烈士家人及社会大众的谅解。

当被问及双方是否接受调解时,检察官陈述了不主张和解的理由:“鉴于本案是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情感,该案又是英烈保护法实施以来全省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判决的形式从法律层面对徐某的侵权责任予以确认,可以更好地对全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在最后的陈述中,检察官发表出庭意见,请求判令被告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英雄是民族的脊梁,是激励我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奋勇前行的强大力量。光荣,应当传承;烈士,不容玷污。我们也希望通过此案的判决,教育引导全社会认真学习英雄事迹,坚决捍卫英雄形象,用英雄的伟大力量激励我们不断奋勇前进。”

判决生效十日内

在省级以上媒体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利用互联网微博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实言论,公然辱骂烈士,歪曲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其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造成恶劣影响,构成对烈士名誉的侵害。该行为不仅侵害了烈士张鑫的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

经当庭合议,法院判决徐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这起案件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烟台法院首次组成以三名审判员和四名陪审员的七人制合议庭审理案件。

依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据悉,日前,山东还出台了首个烈士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与岚山区民政局会签意见,探索建立烈士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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