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7月1日起参照使用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提高租金
□记者周艳报道
本报济南6月19日讯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今天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工商管理局印发《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住房租赁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按照规定,自7月1日起,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时应当提供该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阅读。
《示范文本》提出,本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高租金。为抑制群租乱象,《示范文本》规定,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示范文本》保护承租人的知情权,明确要求出租人写明房屋的详细位置、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明确房屋权属状况、房屋是否抵押,出租人要提供房屋来源证明。
《示范文本》还规定,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双方当事人应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除了可在房屋交易部门窗口备案外,还可通过手机、电脑进行网上备案。当事人持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以及居住落户、义务教育、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等基本公共服务。
此外,《示范文本》还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双方续约、提前终止租约、租赁相关费用承担、转租转借及住房装修及第三方损失等问题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服务成交等租赁方式。《示范文本》的电子版可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工商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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