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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租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莱芜新闻网 2018-06-20 10:26 大字

19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媒体通报会,发布了《山东省租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此范本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示范文本》,出租人将不得单方面上调租金。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时应当提供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阅读,住房租赁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

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可享公共服务

在新发布的《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服务成交等租赁方式。

《示范文本》中,突出了双方当事人信用。《示范文本》前言第四条指出,“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对方提供本人(企业)信用记录信息的,对方应积极配合予以提供。”通过本人(企业)信用记录信息的披露,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作参考,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此外,还保护了承租人的知情权。《示范文本》明确要求出租人写明房屋的详细位置、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要求明确房屋权属状况、房屋是否抵押,出租人要提供房屋来源证明。通过这些重要信息提示,避免房屋权属瑕疵和隐瞒房屋真实现状情形发生。

《示范文本》规定,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双方当事人应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持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以及居住落户、义务教育、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等基本公共服务。

《示范文本》专门提出,出租人应积极配合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承租人,申请办理居住落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

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

不得低于6平方米

在现实生活中,承租人总是以弱势群体的形象出现,出租人上调房屋租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示范文本》中明确约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上调房屋租金。

《示范文本》第四条约定:本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高租金。强调了对出租方和承租方所负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界定,使得房东和租客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有利于住房租赁关系的规范和稳定。

同时,对租客居住人数做出规定,并且提出一些禁止性规定。《示范文本》第二条约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的信息,并及时将变动情况告知出租人。单间居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应当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群租乱象,便于逐步完善租赁人口信息大数据,为住房长效机制建设奠定基础。

在近期发布的《住房租赁经营服务规范》中规定,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单间居住人数不应超过2个成年人,不含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且宜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标准。

同时,《示范文本》明确房屋修缮和责任主体。房屋使用过程中,若出现维护、维修、赔偿等问题,《示范文本》第六条对租赁双方进行了责任的公平划分,避免和减少了在维修主体和费用承担方面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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