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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律师声明

济宁晚报 2018-06-20 09:49 大字

山东慧桥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通公司”)的委托,对公司出现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涉及的有关问题发表以下声明:

2014年10月28日鑫通公司股东常庆功、徐程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常庆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徐程程,徐程程占鑫通公司股份98.54%,常庆喜占股份1.46%。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只有徐程程、常庆喜二人。2014年10月28日,公司股东徐程程、常庆喜于召开股东会,免去兰东双担任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委派徐程程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常庆功、徐程程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常庆功自2014年10月28日已不是鑫通公司股东,不再享有鑫通公司任何股东权利。鑫通公司股东会对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兰东双无权代表鑫通公司作出任何行为。

自2014年10月28日起。任何非经鑫通公司授权的人员无权代表鑫通公司作出任何行为,否则鑫通公司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责任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感谢社会各界多年来对鑫通公司的大力支持!

山东彗桥律师事务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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