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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山东法制报 2018-06-15 16:59 大字

序号贷款行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借款人

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

山东鑫泽铜业有限公司

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人

东营金茂铝业高科技有限公司

曹福强

孙杰

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

张爱民

宋爱霞"

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

山东澳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天信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

崔殿文

币种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

利息451,020.84622,777.780.00

本金

80,000,000.00

80,000,000.00

50,000,000.00

根据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济南分行、青岛分行及相关下属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相关下属分行、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特发布本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18年6月8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联系人:冯益国、刘春兴

联系电话:0531-82079862;地址:济南市经七路168号

公告清单

单位:元

注: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8年2月21日。2018年2月21日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及2018年2月21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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