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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山东法制报 2018-06-14 16:25 大字

根据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所辖属各分支机构)已将其对公告清单中所列主体享有的债权(包括本金及相应利息和费用)转让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各债权对应的主合同以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依法转让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所辖属各分支机构)特公告通知借款人(主债务人)及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6月13日

号1

主债务人名称

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

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名称主债权文书合同号

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曹福强

授信经办机构

(20930000)浙商银借字(2016)第 01367号《 借款合同》、(20930000)浙商银借字(2016)第02179号《借款合同》

济南分行

截至2018年4月 21 日债权余额

本金:55,000,000.00元

欠息(含罚息):4,203,057.32元

代垫费用:321,800.00元币种人民币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山  东  省  分  行  龙  卡  信  用  卡  催  收  公  告

以下客户的建行信用卡账户透支款项已经逾期,虽经我行多次采用电话、上门等方式催收,截至2018年5月 31日,仍未还清透支款项,为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现予以公告。

请下列客户在本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归还透支款项,否则,我行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最高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之规定(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涉嫌诈骗)酌情向公安机关报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也一并提醒其他逾期透支的我行信用卡客户及时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否则,我行也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2018年 6月14日

龙卡信用卡逾期客户公告名单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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