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不达标,开发商负担物业费
物业公司任性涨服务费、空置房屋足额缴纳物业费、新房无法入住业主还要交物业费……长久以来,小区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就物业服务费的收取问题多有纠纷。7月1日起,这种情况有望得到改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在调查发现,众多岛城业主对于新规拍手叫好,并准备以此维权。
新规明确配套纠纷开发商责任
市民李先生去年在市北区买了一套商铺,交房后发现开发商承诺的道路并没有修缮好,这对于客流影响很大。但是这个问题开发商迟迟解决不了。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却催着李先生交物业费,这让他难以接受。 “明明是开发商的问题,给我造成损失还没赔偿,现在还催着我交钱,哪有这种道理?”以往,律师的建议是业主先交纳物业费,然后在纠纷解决后,将损失一起举证,要求开发商一同赔偿。但是新规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所以,新规颁布后,许多新建小区业主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表示将以此为依据,向开发商维权。
小区停车收费也有新说法
现如今,车位收费问题往往也是业主与物业公司引发纠纷的热点。对此,新规也有多项规定。按照《办法》,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
同时《办法》提出,长期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但停放未超过二小时的应当免费。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王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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