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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所得税

齐鲁晚报 2018-06-14 02:04 大字

本报济南6月13日讯(记者张玉岩)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落实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

山东省农业厅二级巡视员于永德介绍,截至目前,全省土地流转面积3174.8万亩,全省年销售收入过5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9600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数量19.4万家。逐渐发展壮大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代农业发展的引领者和推动者。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信贷保险、设施用地、人才引进等方面也面临不少困难,本身也存在规模不大、运转不规范、带农助农能力不强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实施意见》提出,在财政支农资金安排分配上,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打造服务平台,更好为产业和周边农户提供优质服务;通过项目扶持方式,引导各类主体延伸产业链,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此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供、加、销各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提升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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